導讀
2020年2月9日晚間,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點擊查看),通知中“八大”政策措施發布,本文為安徽省應對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共“20條”,詳情如下: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制定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實施差異化績效考核辦法,確保商業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增速。加強對制造業、小微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加大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建立績效考核與信貸投放掛鉤激勵機制,推動制造業貸款、小微企業貸款穩步增長。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疫情發生前3個月生產經營正常,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對到期貸款予以展期或無還本續貸。協調推動各類商業銀行對我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發放優惠利率貸款。徽商銀行、省農信社2020年全年分別安排不少于100億元、200億元的專項貸款,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徽商銀行、省農信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2. 用好專項再貸款政策。建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目錄管理機制,用足用好國家下達我省的專項再貸款額度,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企業發放優惠利率貸款。落實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新增貸款貼息政策,確保企業貸款利率低于1.6%。再安排50億元支小再貸款、再貼現額度,以“央行直通車”模式發放,全年發放不少于1000億元的再貸款、再貼現。(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 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用。配合國家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設立應急專項信貸資金,對疫情防控物資、設備生產企業,以及疫情發生前3個月生產經營正常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優惠利率及優惠貸款條件提供直接貸款,或通過合作銀行提供轉貸,符合條件的擔保貸款納入“4321”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支持其他在皖政策性金融機構設立疫情防控專項貸款,提供優惠貸款利率,全力滿足疫情防控融資需求。(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開行安徽分行、進出口銀行安徽分行、農發行安徽分行、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4.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壓降成本費率,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礎上下浮10%以上,確保2020年普惠小微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再降低0.5個百分點。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牽頭,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5. 強化融資擔保增信。充分發揮小微企業貸款擔保風險代償補償、融資擔保降費獎補等政策效應,大力推廣新型政銀擔業務,力爭2020年新增放款1000億元。對2020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無需提供抵質押作為反擔保、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2%的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省財政按照每年擔保貸款實際發生額的1%給予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補貼,對單一融資擔保機構單戶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的補貼最高可達10萬元。對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并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6. 強化保險風險保障。鼓勵保險機構以優惠費率為受疫情影響企業辦理保險業務,并適當擴展責任范圍。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出險理賠,要開辟理賠綠色通道,快速理賠,應賠盡賠。落實小微出口企業基本風險統保政策,進一步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和承保規模,做到應保盡保。鼓勵中國信保公司為企業進口疫情防控物資承保進口預付款保險。(安徽銀保監局、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7. 提高融資服務效率。加快完善省中小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功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信貸業務流程,加大線上業務辦理力度,及時為企業提供優質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務。對省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的信貸需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開辟授信審批綠色通道,予以限時加急辦結。(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穩崗支持
8. 擴大中小企業就業崗位。對在疫情防控期間新增就業崗位的小微企業,根據新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數量,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其中吸納因疫情無法返回湖北就業人員或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人員的企業,標準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4萬元。各地可結合穩就業需求,對在疫情防控期間保持正常生產、積極采取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制造業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穩定就業補貼,與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不可重復享受。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上述政策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各市政府自行確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9. 實施援企穩崗政策。加大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實施力度,將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裁員率放寬至上年度全國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參保職工總數的20%。2019年末失業保險基金備付期限24個月(含)以上的市,可將受外部環境或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納入重點企業(困難企業)范圍,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具體標準由符合條件的市政府自行確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10. 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與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對因受疫情影響,逾期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保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的企業,允許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補辦,緩交、緩辦期間不加收滯納金。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醫保局、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郵政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廳配合)
11. 加大創業支持。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配合)
三、減輕企業負擔
12. 減免中小微企業租金。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用房或產權為行政事業性單位房產的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收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對在疫情期間為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基地、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支持。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企業,鼓勵各地給予一定資金補貼。(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等部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3. 落實國家稅費優惠。對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全額退還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運輸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務、郵政快遞收入免征增值稅。(省稅務局負責)
14. 減免地方相關稅費。因疫情原因導致中小微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省稅務局牽頭,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 延期繳納稅款。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申報。中小微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省稅務局負責)
16. 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業用電、用氣、物流等成本,工業用電價格根據國家政策及時調整,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3個月。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確因流動資金緊張、繳費困難,實行“欠費不停供、不收滯納金”措施;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電力公司配合)
四、強化服務保障
17. 加大財政扶持。支持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加快復產復工、增產擴能,并按照《關于促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應的若干措施》兌現獎補政策。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在節假日期間、疫情防控期間加班加點生產的,各地可給予一定獎補。對企業在防控疫情期間多生產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各級政府予以全額收儲。對積極進口疫情防控物資的企業,商務部門按照進口額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同等條件下,2020年各級涉企財政資金優先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8. 做好企業信用修復。對企業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輕微行政違法行為,慎用行政處罰措施。除嚴重失信行為外,進一步優化信用修復流程,及時幫助企業進行信用修復。(省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9. 加強權益保護。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微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確定。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貿易促進部門要及時幫助企業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國有企業要嚴格貫徹落實好清理拖欠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賬款工作,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相關款項。(省國資委、省商務廳、省貿促會、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0. 開辟綠色通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物資、工程和服務的,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對進入醫療器械、藥品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的防控產品、治療和預防藥品,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加大對藥品和疫苗研發的支持。對專門用于疫情防控治療的進口藥品、消毒物品、防護用品、醫療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確保物資通關“零延時”。針對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相關企業申請生產經營許可、資質等,設立審批服務綠色通道;對有產能可以生產的企業,特事特辦,先行生產,再補手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藥監局、合肥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3個月,另有明確期限的從其規定。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