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獲悉,為了促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規《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9年10月7日前反饋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地向中小企業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征求意見稿》對付款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合同約定將檢驗或者驗收作為付款條件的,上述期限最長可以延長30日。基于合同性質確實需要更長時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付款期限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約定以中小企業出具賬單、發票或者其他單據作為付款條件的,付款期限自該付款單據送達之日起算。
《征求意見稿》對質保金返還期限作出規定,合同約定預留質量保證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質量保證期限屆滿后,與中小企業進行核實和結算。對核實、結算結果無異議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完成核實、結算之日起15日內返還質量保證金。
《征求意見稿》提出代為履行義務,即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資金困難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承擔代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義務。
《征求意見稿》還提到,大型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關于《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也提到了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支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法律制度,促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起草了《征求意見稿》。里面涉及幾方面內容,從立法的必要性來看,提到一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需要,二是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的需要,三是預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需要;從立法起草原則來看,聚焦重點問題,細化有關法律規定;保障公平交易,維護中小企業權益;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立法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