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作為“新國標”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目前,南寧市的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已超200萬輛,在“新國標”實施的過渡期里,對這些超標車該如何處理、如何規范呢?
過渡期“超標車”處置,設有效年限或可申請一次延期三年
草案論證稿中,擬明確電動自行車有效使用期。其中,針對未出臺條例之前又已注冊登記“超標車”,在使用超過5年之后,車輛所有人可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延長有效期。申請有效期為一次,期限為三年。這一有效期的設置,可以有效銜接過去“新國標”未出臺之前“超標車”過渡問題,同時,也較為人性化地給市民有時間認知“新國標”之下的新型電動自行車。
此外,有專家提出,對于不滿足新規范的電動自行車,建議制定自然報廢、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等方式處理。也有專家認為,從安全角度出發,不符合國家新標準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可考慮不予申請延期使用的機會。
非法改裝設緊箍咒,擬對七種非法改裝、加裝行為做規定
目前,現有的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加裝亂象叢生,帶來了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隱患。有與會的學者專家說,按照新《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電動自行車整體重量、電池伏數、時速方面都有具體數值要界定,這也意味著“新國標”實施后,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里的電動自行車都是符合“新國標”要求的,最明顯的變化是,時速最高不超過25公里,否則電動自行車就會自動斷電變成需要人力踩行的“自行車”。
有專家認為,如此一來,就有可能引來一個問題:“有些市民非法改裝這些新國標出廠的電動自行車,以此達到速度提升,滿足快速的要求。”為此,關于電動自行車管理在對非法改裝、加裝問題,必須做出全方位考慮的立法。
在草案論證稿中,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的七種非法改裝、加裝行為做出了規定。同時,針對現實中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維修者,電動自行車配件銷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務提供者普遍存在有償非法改裝、加裝行為的現象也做出“預防性”的相關法規,制定了相應法律責任,以實現從源頭上遏制非法改裝、加裝行為的立法目的。
廢舊電池處置問題,建議經營者領回收許可證,建臺賬制度
對于廢棄蓄電池處置問題,在草案論證稿中,做出擬規定電動自行車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的有關內容。但有專家提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于這類廢鋁酸蓄電池的收集、貯存是需要收集單位具有相應的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領取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需要經營者達到一定條件。目前,對于南寧市內大部分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來說,都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存在電動自行車使用人或所有人送交廢棄電池困難,電動自行車消費者、維修者非法收集廢棄電池等問題。
為此,建議增加條款,要求滿足條件的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依法領取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提供廢舊鋁酸蓄電池更換和回收服務,建立廢舊蓄電池回收臺賬等。同時,也有專家提出,對于已經需要注銷的電動自行車,可以考慮以方便市民為主,通過網上申報注銷手續,省去市民跑去業務窗口辦理的不便。
電動車存在違規行為,擬對號牌和行駛證,停止使用最長設半年
草案論證稿對駕駛電動自行車列舉禁止行為。其中,包括有故意遮擋、污損車輛號牌;不按交通信號指示燈同行、逆向或者超速行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等10余條禁止行為,多是目前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普遍常見的違規行為。在場專家代表認為,夜間上路電動自行車有些駕駛員不開車燈和超載的問題,這是發生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隱患。建議增加禁止超載、禁止雨霧惡劣天氣、夜間不開燈,更為全面合理。
同時,草案論證稿還分別對這些禁止行為制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比如,擬對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在禁止同行的區域行駛或者逆向行駛;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騎行;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等,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停止其號牌和行駛證使用一個月。
擬對未懸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駕駛改裝或者安裝有妨礙交通安全裝置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駕駛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停止其號牌和行駛證使用三個月。擬對在道路上有互相追逐、競技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等行為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停止其號牌和行駛證使用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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