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北京市科委獲悉,《市科委、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委關于調整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相關政策的通知》發布。通知確定2017年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標準,純電動小客車及燃料電池小客車可以獲得北京市地方財政補助,其中續航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燃料電池小客車可獲得10萬元補貼,純電動小客車按續航里程不同補助標準也不同:續航在100(含)-150公里補貼1萬元,續航在150(含)-250公里補貼1.8萬元,續航在250(含)公里以上補貼2.2萬元。政策原文如下:
市科委、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委
關于調整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相關政策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文件,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經報市政府批準,現就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相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關于《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京科發〔2015〕458號)
1.原第十條調整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統一安排、合理布局、統籌組織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2.原第十二條調整為:本市財政補助參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頒布的《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相關內容,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助額的50%確定市級財政補助標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2017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如下,相關技術要求按照《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執行。如國家政策調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
備注: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3.原第十七條新增: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二、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京科發〔2015〕458號)及相關細則執行,如與國家政策不符,則以國家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