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企業兼并重組趨熱的背景下,如何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7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公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國有資產交易的程序、信息披露、定價機制等細節做出明確規定,還特別將國有企業增資納入監管范圍。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辦法》是對原來國有產權轉讓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細化和完善。產權、資產轉讓操作細則和監管方式的明確,將有助于當前國企混改和三去一降一補任務的落實。”
三類交易行為納入監管
此次《辦法》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做出明確界定。有業內人士表示,此前在實務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是否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法律政策規定模糊,容易造成監管盲區。此次《辦法》將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納入了監管范圍,同時從股東所有者性質及所持股比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為實務判斷提供了清晰的指南依據。
早在2003年,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曾頒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2009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也曾對國有資產轉讓的原則、方式和程序作出規定。此次《辦法》在對企業產權轉讓和企業資產轉讓的操作方式、程序做出細化的同時,也將企業增資納入到監管范圍之中。
北京華諾信誠財務顧問公司總經理李曉芳認為,《辦法》正式將增資行為納入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行為范圍,從而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的產權轉讓、增資擴股和資產轉讓等三種基本行為統一到一個監管辦法框架下,實現了集成管理。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表示:“與原來國企改革中側重存量股權的交易相比,本輪改革更強調非國有資本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參與國企混改,這樣能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也能增強國有資產的影響力。《辦法》明確將企業增資納入監管范疇,更加適合當前國有企業混改的背景。”在李曙光看來,增資會涉及對國有資產或股權的估值,在此過程中也可能出現國有股權稀釋和控制力的下降,因此企業增資也需納入監管范疇。
與原來法律法規對企業產權轉讓和企業資產轉讓的規定一樣,《辦法》明確,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轉讓底價等需公開披露
據了解,本次《辦法》不僅擴大了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范圍,在對交易行為的要求方面也更加嚴格。例如,在信披方面,披露內容由原來的七大類增加到現在的九大類,尤其是要求披露轉讓底價、管理層收購、股東優先受讓權和競價方式等重要信息。李錦說:“此次《辦法》要求國有資產交易中公開披露底價,采用公開競價等方式,對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有重要意義。”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國企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6月30日,國務院國資委主任肖亞慶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關于國資管理與體改情況的報告。肖亞慶表示,目前已相繼制定出臺13個專項改革意見或方案,還有9個文件正履行相關程序,相關配套文件即將全部制定完成。
李曙光表示,在現階段出臺《辦法》頗具意義,“去年以來出臺了國企改革的系列文件,但是進入實操層面的改革舉措還較少。方向原則性的內容多,操作細則少導致地方政府和企業都存在觀望心理。預計接下來的一批文件會側重操作細則。”李曙光認為,《辦法》對國有資產交易和監管的明確,也是當前推動“三去一降一補”工作的需要。“中央多次強調,在化解產能過剩和處置僵尸企業過程中,要多重組整合少破產清算,這必然涉及大量的國有資產交易。明確交易細則和監管方式是做好上述工作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