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部署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意見》指出,建立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利于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入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也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和催生經濟發展新動能,對當前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意見》強調,要按照尊重市場、競爭優先,立足全局、統籌兼顧,科學謀劃、分步實施,依法審查、強化監督的原則,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政府有關行為,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應當納入審查范圍。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規,起草部門要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審查。
《意見》明確,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對照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4個方面共18條標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經審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要求后出臺。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同時,《意見》明確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文化安全、實現扶貧開發和救災救助等方面的例外規定。
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方面,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方面,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在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方面,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在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方面,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意見》要求,自2016年7月起,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出臺政策措施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2017年起,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逐步推開,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開展審查。對現行政策措施,要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現存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評估實施效果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