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
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及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5]51號)
根據近年來國內裝備制造業及其配套產業的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產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企業代表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決定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和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見附件1)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見附件2)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1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附件1、2中列明執行年限的,有關裝備、產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稅執行期限截至到該年度12月31日。
根據國內產業發展情況,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軸流式水電機組等裝備的免稅政策,生產制造相關裝備和產品的企業2016年度預撥免稅進口額度相應取消。
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見附件3)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16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有關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照章征收進口稅收:
(一)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二)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四)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
(五)《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
為保證《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調整前已批準的上述項目順利實施,對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準的上述項目和企業在2016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進口設備,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附件4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83號)執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對上述項目和企業進口《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中所列設備,一律照章征收進口稅收。為保證政策執行的統一性,對有關項目和企業進口商品需對照《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審核征免稅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與《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所列商品名稱相同,或僅在《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所列商品及其技術規格指標為準。
三、將《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附件1《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規定》中第六、七、八、九條分別修改為:
“第六條對新申請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免稅資格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新申請享受政策的制造企業應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請文件(要求見附1),報送下一年度申請進口稅收優惠享受政策的進口需求。其中,地方制造企業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文件,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匯總后在每年12月5日前將申請文件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請文件。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的業主應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文件,報送當年度申請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需求。承擔核電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的業主應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國家能源局提交申請文件,報送下一年度申請享受政策的進口需求。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收到企業的申請文件后,應當審查申請文件是否規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材料,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企業不能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文件或補正材料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制造企業申請文件后,應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能源裝備制造企業資格的認定還應會同國家能源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根據本規定有關要求,對企業資格進行認定,并匯總企業進口需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分別負責對城市軌道交通、核電領域承擔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的業主免稅資格進行認定,并核定項目業主進口需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企業免稅資格認定及相關因素核定結果報送財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有關部門對企業免稅資格認定和匯總的企業進口需求,每年1月31日前明確新獲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名單,并將企業進口需求直接確定為免稅進口額度。根據對已獲得免稅資格企業上一年度政策執行情況的績效評估,在年度進口稅收稅式支出規模(即年度減免稅規模)安排的框架內,依據企業設計研發制造能力、重大技術裝備技術先進性、免稅額度執行率和政策執行效果等因素,確定企業下一年度免稅進口額度”。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附件2、3、4予以廢止。
附件:
附件1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
附件2-1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
附件2-2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
附件2-3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
附件2-4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
附件3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