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八十二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相應主管部門投訴。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自領購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10日內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就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自開標10日內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就本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自評標結果公示結束10日內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
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就異議事項投訴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該項目被網上投訴后3日內,將異議相關材料提交相應的主管部門。
第八十三條 投訴人應當于投訴期內在招標網上填寫《投訴書》(見附件4)(就異議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提供異議和異議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將由投訴人單位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的人簽字并蓋章的《投訴書》、單位負責人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在投訴期內送達相應的主管部門。境外投訴人所在企業無印章的,以單位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的人簽字為準。
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投訴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并以中文譯本為準。
投訴人應保證其提出投訴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及來源的合法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投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將是否受理的決定在招標網上告知投訴人。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見附件5),并將書面處理決定在招標網上告知投訴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以及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調查并可能影響投訴處理決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需征求資金提供方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期間,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就投訴的事項協助調查。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投訴,其投訴內容在提起投訴前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異議的;
(二)投訴人不是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
(三)《投訴書》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簽字或蓋章,或者未提供單位負責人證明文件的;
(四)沒有明確請求的,或者未按本辦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
(五)涉及招標評標過程具體細節、其他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具體內容但未能說明內容真實性和來源合法性的;
(六)未在規定期限內在招標網上提出的;
(七)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投訴書及相關證明材料送達相應主管部門的。
第八十六條 在評標結果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招標文件重要商務或技術條款(參數)出現內容錯誤、前后矛盾或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情形,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主管部門將在招標網上予以公布。
第八十七條 招標人對投訴的內容無法提供充分解釋和說明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責成招標人、招標機構組織專家就投訴的內容進行評審。
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人以上單數評審專家。評審專家不得作為同一項目包的評標專家。
就本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從國家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國家級專家不足時,可由地方級專家庫中補充,但國家級專家不得少于2/3。評審專家不得包含參與該項目包評標的專家,并且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專家人數。
第八十八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主管部門按照現有可獲得的材料對相關投訴依法作出處理。
第八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經主管部門同意,投訴人可以撤回投訴。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主管部門,并同時在網上提出撤回投訴申請。已經查實投訴內容成立的,投訴人撤回投訴的行為不影響投訴處理決定。投訴人撤回投訴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次進行投訴。
第九十條 主管部門經審查,對投訴事項可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內容未經查實前,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二)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以及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三)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作出招標無效、投標無效、中標無效、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等決定。
第九十一條 商務部在招標網設立信息發布欄,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匯總統計,包括年度內受到投訴的項目、招標人、招標機構名稱和投訴處理結果等;
(二)招標機構代理項目投訴情況統計,包括年度內項目投訴數量、投訴率及投訴處理結果等;
(三)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投訴情況統計,包括年度內項目投訴數量、投訴率及不予受理投訴、駁回投訴、不良投訴(本辦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的投訴行為)等;
(四)違法統計,包括年度內在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當事人、項目名稱、違法情況和處罰結果。
第九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通告項目主管機構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三)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規定的;
(四)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規定的;
(五)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或者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
(六)違反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
(八)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
(九)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或者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十一)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合同,或者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第九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該行為影響到評標結果的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
(一)與投標人相互串通、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投標活動的;
(三)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
(四)除本辦法第九十四條第十二項所列行為外,其他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材料或信息的;
(五)對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
(六)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與其他投標人或者與招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
(二)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投標人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
第九十七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投標無效,并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評標工作的;
(三)投標文件及澄清資料與事實不符,弄虛作假的;
(四)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五)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六)中標的投標人不按照其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或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投標文件的;
(七)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投標人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
第九十八條 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三)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投標人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
第九十九條 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
(三)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
(四)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第一百條 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該行為影響到整個招標公正性的,當次招標無效:
(一)與招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在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登記時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無故廢棄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的;
(四)不按照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及其相關數據上傳招標網,或者在招標網上發布、公示或存檔的內容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等相應書面內容存在實質性不符的;
(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的,或者在投訴處理的過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門要求予以配合的;
(七)因招標機構的過失,投訴處理結果為招標無效或中標無效,6個月內累計2次,或一年內累計3次的;
(八)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擅自變更中標結果的;
(九)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一百零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離職守的;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評標的;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的;
(六)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七)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八)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第一百零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從專家庫名單中除名,同時在招標網上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二)在評標時拒絕出具明確書面意見的;
(三)除本辦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項所列行為外,其他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四)與投標人、招標人、招標機構串通的;
(五)專家1年內2次被評價為不稱職的;
(六)專家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標的;
(七)其他不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行為,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一百零三條 除評標委員會成員之外的其他評審專家有本辦法第一百零一條和第一百零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將被從專家庫名單中除名,同時在招標網上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條 招標網承辦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商務部可以中止或終止其委托服務協議;給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商務部委托范圍從事與委托事項相關活動的;
(二)利用承辦商務部委托范圍內事項向有關當事人收取費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延誤潛在投標人于投標截止時間前在招標網免費注冊的;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委托范圍內,利用有關當事人的信息非法獲取利益的;
(六)擅自修改招標人、投標人或招標機構上傳資料的;
(七)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八)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
第一百零五條 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監督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或者重新評標。
重新評標應當由招標人依照本辦法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前一次參與評標的專家不得參與重新招標或者重新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重新評標的結果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外,招標人不得擅自決定重新招標或重新評標。
第一百零九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相應的主管部門決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條 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與機電產品有關的設計、方案、技術等國際招標投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日”為日歷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辦法中CIF、CIP、DDP等貿易術語,應當根據國際商會(ICC)現行最新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2004年第13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