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5日),最高法通報了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其中明確:網購的貨物在快遞過程中被人冒領,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特價”商品下單后卻是原價,銷售者“退一賠三”。而經營者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構成商業欺詐。
□背景介紹
網購糾紛明顯上升
昨天,在最高法通報的這10起消費者維權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例涉及網購糾紛。據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網絡購物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對促進消費增長作用凸顯,但是由于網購商品假貨較多,嚴重影響質量安全,售后責任難以落實,網購糾紛明顯上升。
孫軍工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制定《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力爭在年內出臺。
孫軍工說,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還加大了懲罰性賠償的力度,將經營者實施欺詐情形下的“退一賠一”改為“退一賠三”,對提供明知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經營者承擔不超過損失數額2倍的賠償責任;對耐用消費品和裝飾裝修等工程的瑕疵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還首次在消費者維權領域實行公益訴訟制度。
□案例1
網購快遞被冒領銷售者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2013年3月19日,楊波以網購形式從付迎春開辦的電子經營部購買價值15123元的電腦一臺,下單后貨款及郵寄費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簡稱速遞公司)送貨。該貨物于同月24日到達交貨地后被他人冒領。
為此,楊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貨未果,遂將快遞公司和付迎春訴至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索要購貨款和郵寄費用。
>>法院判決
網店賠償購貨款和郵費
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銷售者已將貨物交給快遞公司發運,但在運輸過程中,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擅自將貨物交由他人簽收,銷售者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故對消費者請求銷售者賠償已付的電腦款及郵寄費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法院判決,付迎春賠償楊波已付的電腦款15123元及郵寄費95元。
法院認為,從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來看,在網購合同中,楊波通過網上銀行已經支付了貨款和郵寄費,履行了消費者的付款義務,付迎春作為銷售者依約負有向楊波交貨的義務。
雖然付迎春已將貨物交給快遞公司發運,但在運輸過程中,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擅自將貨物交由他人簽收,銷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故應對消費者進行賠付。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約束締約雙方當事人,快遞公司將貨物錯交給他人,屬于付迎春與快遞公司之間的運輸關系。快遞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楊波關于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專家解讀
銷售者可另訴快遞公司
曾參與起草多部網絡商品交易規范政策、法律法規的維權律師趙占領分析認為,在網購中,將貨物送到買家手中,是賣家最基本的責任,也是在網購中形成合同的條件。而在現實中,如果賣家沒有將貨物送達到買家手中,那么其最基本的合同沒有履行完成,因此,在消費者進行維權時,向賣家進行索賠,這樣的訴求必然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于賣家來說,自己發貨了,但沒有將貨物寄送到買家手中,如果有證據證明屬于快遞公司存在的過錯,被人冒領,賣家可對此另行起訴快遞公司,進行索賠。趙占領解釋稱,因為在網購中,消費者對應的是賣家,貨物也是從賣家手中購買,并未與快遞公司存在買賣關系,也就是合同關系。因此,對于此類案件來說,消費者起訴快遞公司,因為沒有合同關系,并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趙占領分析認為,根據以往的案例來看,網絡購物屬于新興消費,此類糾紛確實不多見,最高法公布的此案有著判例指導作用。
□案例2
電商“特價”不實可退一賠三
基本案情: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的廣告顯示:10400mAh移動電源,“米粉節”特價49元。王辛當日在網站上訂購了兩款移動電源:10400mAh移動電源69元,5200mAh移動電源39元,王辛提交訂單后,于當日通過支付寶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
4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兩個移動電源及配套的數據線。5天后,王辛發現使用5200mAh移動電源的原配數據線不能給手機充滿電,故與小米公司的客服聯系,要求調換數據線。小米公司同意調換并已收到該數據線。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對其實施價格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電商存欺詐退款并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涉案網購合同有效,消費者擁有公平交易權和商品知情權。由于小米公司網絡搶購此種銷售方式的特殊性,該廣告與商品的搶購界面直接鏈接且消費者需在短時間內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而小米公司認可小米商城活動界面顯示錯誤,存在廣告價格與實際結算價格不一致的情形,小米解釋為電腦后臺系統出現錯誤,但沒有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小米公司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故意,法院依法判決王辛退還小米公司上述兩個移動電源,小米公司保底賠償王辛500元,退還王辛貨款108元,駁回王辛其他訴訟請求。
>>專家解讀
電商系統故障需自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楊臨萍分析稱,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質量合格,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電商作為銷售者利用他人網絡銷售貨物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交易后與消費者達成賠償協議而不履行,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依照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網站的“特價”、“促銷”,消費者在下單時卻以貨物的原價進行購買,趙占領介紹,此類案件糾紛在現實中較多,電商通常有兩種解釋,既系統故障或者人工操作失誤。
趙占領解釋,如果商家確實有證據能夠證明,消費者在下單時,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或者系統出現故障,此種情況就屬于重大誤解,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電商需要退還消費者購物款,不進行懲罰性的賠償。
而如果電商沒有證據證明,“特價”、“促銷”后,消費者原價購買的貨品不屬于重大誤解,那么這就是電商在進行宣傳時故意的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電商銷售者確實應當“退一賠三”。
□案例3
出售“召回車”構成商業欺詐
基本案情:2013年9月28日,王先生以24.98萬元的價格從天津中進沛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歐藍德小型越野車。2014年2月,中進公司通知王先生該車應當被召回。而早在2013年6月,三菱汽車公司就已發布召回部分進口歐藍德汽車公告,召回時間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車輛范圍包括王先生所購車輛。
王先生以中進公司構成商業欺詐為由訴至法院,然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
銷售商需給三倍賠償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進公司作為經營者,對車輛是否屬于被召回的范圍應當知道。中進公司隱瞞車輛瑕疵銷售,構成商業欺詐。由于車輛銷售行為發生在《消法》修訂前,法院終審判決中進公司為王先生辦理退車,并賠償王先生一倍車款及車輛購置稅等。而按照修訂后的新《消法》,若發生上述行為,汽車銷售商則需給予消費者高達三倍購車款的賠償。
>>專家解讀
“汽車三包”已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楊臨萍分析認為,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構成商業欺詐。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所購汽車并賠償。對此,趙占領介紹,根據其所知的案例當中,由于召回汽車出現的經銷商欺詐行為并不多見,這主要是由于在汽車相關的管理法規中,已經對召回的汽車不得再銷售有了明確規定。因此,此類案件屬于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