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布了新版《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修改后的辦法放寬了認證機構審批條件,結合商事制度改革,將“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并將認證機構注冊資本300萬元實繳改為認繳。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并完善認證機構行政審批程序,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針對認證機構準入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實施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并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在以下幾面做出了調整。
一是取消部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包括取消了對認證機構設立分公司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取消認證機構分包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行政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境外認證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的備案,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二是放寬認證機構審批條件。其中包括取消專職認證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格和能力的規定;取消了外方投資者在華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認證機構的中國合營、合作者應當為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具有3年以上認證從業經歷的認證機構或者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規定;取消認證新領域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取消了出資人提供相關資信證明的規定;此外,認證機構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時,取消認證機構從業1年以上,并且1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限制。
三是延長許可期限,簡化許可程序,縮短許可時間。將原有《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由4年延長為6年;將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做出批準決定的期限由90日縮短為45日;認證機構需要延續批準的,由《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修改為有效期屆滿30日前,將延續批準復查修改為書面復查;將許可中的專家評審環節由必經環節修改為可選擇環節。
“目前,國家認監委已經在官方網站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查詢欄目中,增加了向社會公開的認證結果信息,各相關方可以通過查詢系統,獲得與認證結果相關的更全面信息,利于社會各方及時了解認證機構發展狀況,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督。”南軍介紹稱。
據悉,為依法推進改革,保障改革在法治框架下進行,質檢總局已先后發布了三個局令,廢止了2部規章,修訂了3部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