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的要求,2014年在新一輪行政審批調整中,國家質檢總局上報取消進口舊機電行政審批。近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其中第30 條取消了舊
機電產品備案。質檢總局積極貫徹落實國發〔2014〕50號決定的要求,調整了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作,取消了對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備案管理。
據了解,隨著我國外貿急速擴大,外商投資企業數量迅速增長,舊機電產品的進口量越來越大。進口舊機電產品往往存在與我國現行產品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技術法規不符的情況。同時在舊機電產品進口的過程中,個別不法商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將一些對環境高污染、對人類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危害的舊機電產品輸入國內。違規進口舊機電產品不僅污染環境,危及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生產安全,還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國家質檢總局與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多部門聯合,對不同類別的舊機電產品采取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允許進口等不同的管理措施。自2002年起國家質檢總局對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逐步建立了以“備案、裝運前檢驗、到貨檢驗、后續監管”四個環節為基礎的一套閉環管理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制度。多年的實踐也表明,實施這四個環節的檢驗監管,既保證了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質量安全,也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優化,進口舊機電產品收用貨單位質量意識亦不斷提高。
2009年至2013年,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的金額達367.97億美元 。同期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金額為148.57億美元,裝運前檢驗一次檢驗不合格金額達120.38億美元(占比81.03%),較好地起到了將質量安全風險擋在國門之外的作用。
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是在產品進口前采取的一項管理措施,是一種事前審批。取消備案行政審批并不意味著淡化對進口舊機電質量安全管理,更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保障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質量安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優化,加強對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管,質檢總局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涉及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條文的修改;發布了《質檢總局關于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公告》。公告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取消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行政審批,明確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管由裝運前檢驗環節開始,具體包括裝運前檢驗、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及監管三個環節。
同時為方便收用貨單位進口舊機電產品,減少收用貨單位因對進口舊機電產品管理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難,組織開發、啟用了“進口舊機電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務平臺”。
上述措施是質檢總局落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擴進口、惠民生的重要舉措之一,將極大簡化進口舊
機電手續,促進貿易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