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改委近日下發關于外商獨資琥珀(安吉)
燃機熱電有限公司一期工程1、2號機組商業運營有關事項的函,以下為全文:
安吉縣發展改革與經濟委員會:
你委《關于外商獨資琥珀(安吉)燃機熱電有限公司一期工程1、2號機組裝機容量認定的請示》(安發經投〔2014〕336號)收悉。 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項目核準文件浙發改外資〔2010〕1210號內容,項目建設規模為1套39MW級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機組, 1臺H25燃氣輪機、配1臺余熱鍋爐和1臺7.5MW抽汽凝汽式汽輪機組。2014年8月11日通過72+24小時滿負荷試運行,并通過啟動驗收委員會驗收,形成額定發電能力43MW。
二、機組符合《浙江省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辦法》(浙電監發〔2012〕45號)第八條第二款有關規定的要求。請琥珀(安吉)燃機熱電有限公司按有關規定辦理商運手續。并根據啟動驗收委員會的意見加強機組運行管理。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1月10日
抄送: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省
電力公司,湖州市發改委,琥珀(安吉)燃機熱電有限公司。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11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