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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這是新版《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透露的信息。
國家發改委近期修訂頒布了《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公開核準過程
新《辦法》更突出強調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監督。
《辦法》明確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項目外,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核準過程、核準結果予以公開,以加強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對于此前飽受市場詬病的效率低下、公開透明度差等問題,《辦法》要求項目核準機關建立核準管理在線運行系統,全面提高核準效率,并實現核準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明確提出涉密以外的項目應該公開核準過程和結果,可以看作是新版《辦法》最大的亮點。”北京一家IT行業民企負責人對記者稱。在該負責人看來,這對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有著積極重要的作用。
不良信用記錄
《辦法》著重強化了對投資活動的監管。
《辦法》標題由“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辦法”,修改為“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體現了對政府核準行為的約束。
《辦法》明確要求,項目核準機關作出核準決定時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初審機關。
“對于未按規定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審查意見的項目,各級項目核準機關不得予以核準。”《辦法》稱,“對于未按規定履行核準手續或者未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辦法》要求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對項目單位在申請核準、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辦法》對于項目核準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工程咨詢評估機構等專家,都作了相應的監督規定。“項目核準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強調“還權到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培林對記者表示,健全市場經濟目前短板主要是法制建設,《辦法》的提出對于規范市場行為和強化市場信心有重要作用。
切實放權,真正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成為眾多新修訂法規的準繩。為了將企業投資自主權“還權到位”,《辦法》提出簡化項目申請報告的報送內容和項目核準機關的審查內容,審查項目的“外部性”條件,了解項目的“內部性”條件。所謂“外部性”條件,主要包括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項目的“內部性”條件,包括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應當由企業自主決策。
為保證審批的規范性,《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審查的具體內容,并明確規定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核準審查條件等。
《辦法》還強調了不得拖延辦理時限,設立不少“時間標準”。例如,對于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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