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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下稱《目錄》)日前出臺,該目錄代表了“十二五”產業結構調整的新取向。在這份新目錄中,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新能源產業作為鼓勵類的新增條目赫然在列,這也是《新能源產業發展規劃》等具體行業規劃出爐前,來自國家層面對該行業的最新意志體現。
但新能源類中不同行業所受的“待遇”截然不同,與太陽能與生物質能的詳細鼓勵相比,風能與海洋能僅一句帶過。對此,接近發改委的人士對記者表示,這只是政策上鼓勵和指導的方向,不代表未進入鼓勵類就不支持其發展。
新能源的春天
作為框架性的文件,《目錄》具有產業發展方向性的坐標意義,同時,也是在具體產業發展規劃出臺前最先體現的國家態度。
去年12月底,國家發改委產業協調司巡視員熊必琳對外界公開表示,新版目錄將突出戰略性和前瞻性,突出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產業轉型升級,對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對屬于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改造升級,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及產業政策要求的落后產品、技術、工藝及裝備堅決淘汰。
同時,細化條目內容,原則上將細化到具體領域或產品、技術、工藝、裝備和服務,力求界限清晰,準確反映產業政策要求,避免引發歧義。
從公布的新版本來看,目錄(2011年本)維持2005年本分類不變,仍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其中鼓勵類新增了14個門類,包括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綜合交通運輸、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等。
這14個門類幾乎涵蓋了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全部內容,記者發現,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重要一環的新能源更被單獨列出條目,予以鼓勵。
此前,2005年本和2007年修訂本(征求意見稿)上,新能源僅在電力條目中以鼓勵“風力發電及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一句話涵蓋。
本次修訂則更細化,新能源條目下涵10個子條目,內容涉及太陽能、生物質能、風能和海洋能等。其中針對生物質能發展的條目最多,共5條,太陽能發展的鼓勵條目4條,海洋能等1條。
“‘十一五’發布的目錄主要針對節能減排要求制訂,而新的目錄則在減排要求上提出了培育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國家提出了‘十二五’的減排目標和新能源的消費比重的約束性指標承諾,所以在目錄上已經有所體現。”廈門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對記者表示。
風光兩重天
與生物質能的條目細化、鏈條完整不同,其他能源的鼓勵則略顯單薄,其中風能和海洋能僅以鼓勵“電與光伏發電互補系統技術開發與應用”和“海洋能、地熱能利用技術開發與設備制造”一句代過,此外未有更多提及。
相比二者,太陽能則鼓勵條目則更為清晰,包括了鼓勵“太陽能熱發電集熱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集成技術開發應用、逆變控制系統開發制造”、“太陽能建筑一體化組件設計與制造”、“高效太陽能熱水器及熱水工程,太陽能中高溫利用技術開發與設備制造”等。
為何同是新能源,卻遭遇冰火兩重天?
按照此前2005年底下發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對鼓勵類的定位和描述,鼓勵類主要是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的關鍵技術、裝備及產品”。
具體地,規定要求鼓勵類項目要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有較大的市場需求,發展前景廣闊,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給能力,有利于開拓國內外市場;國內具備研究開發、產業化的技術基礎,有利于技術創新,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有較高技術含量,有利于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提高產業競爭力;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產,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
從該要求上看,風能和海洋能的“簡單”則有理可詢。以海洋能為例,目前的海洋能發展技術還不是很成熟,前期的新能源發展、出力還要依靠風能和太陽能為主。
“但風能目前無論從規模還是整機的技術上相對其他新能源種類都發展快,裝機近幾年連續翻番,現在風電的問題主要是并網和淘汰落后機組方面的問題,所以在鼓勵類中沒有過多體現不難理解。”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對記者表示。
國內一大型風機制造商相關負責人也對本報記者表示出相同的觀點,“相對于光伏發電方面,風電這幾年無論是裝機容量、并網發電容量還是度電成本都遠超光電,光電一方面技術和銷售兩頭在外,在技術和研發上亟須投資利好和鼓勵,另一方面上網標桿電價也未確立,所以光電的市場需要更多政策支持。”
根據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發布的《2010年中國風電裝機容量統計》顯示,截至2010年底,中國累計安裝風電機組34485臺,裝機容量4473萬千瓦,年同比增長73.3%。
而相比之下,太陽能到2010年底的發電總裝機只有100萬千瓦左右。根據能源局的規劃,到2015年,中國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將達到500萬千瓦,到2020年達到2000萬千瓦。
而針對太陽能的鼓勵條目,一太陽能整體方案提供商對記者表示,4條鼓勵條目還只是取向方面的框架描述,如何鼓勵還要等具體的政策。“不過從4條可以看出,鼓勵的方向主要側重上游生產環節和下游客戶端的應用層面。”
而對于是否會給市場帶來影響,接近發改委的人士對記者表示,這只是政策上鼓勵和指導的方向,不代表未進入鼓勵類就不支持其發展。更具體的發展思路還會在《新能源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上對各分行業進行詳細規劃和闡釋。
核電建設繼續
在新目錄中,針對核電的鼓勵條目也引人注目。特別是在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后,各界對于核電發展的走向都十分關注。
相比2005年和2007年的兩個版本的《目錄》,新版《目錄》雖有大幅改動,但鼓勵“核電站建設”條目則未有改變。
2005年本的核電鼓勵條目主要包括鈾礦地質勘查和鈾礦采冶,低溫核供熱堆、快中子增殖堆、聚變堆、先進研究堆、高溫氣冷堆,核電站建設,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后處理,核分析、核探測儀器儀表制造,同位素、加速器及輻照應用技術開發,先進的鈾同位素分離技術開發,輻射防護技術開發與監測設備制造,核設施實體保護儀器儀表開發等10項。
2007年的版本則只在2005版本上增加了“核能制氫”一項。但2011本則改動較大,11項中除保留核電站建設外,增換了鼓勵“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治理”和“核電站延壽及退役技術和設備”等項目,“核能制氫”也一并改換。
從保留和新增換的條目看,國家對于核電建設的方向基本未變。正如一位接受記者采訪的能源行業專家所說,下一步的核電發展只是規模調整多少的問題和加強電站建設維護的安全問題。
而這一點也已有所體現,國家能源局規劃司規劃處處長何永健在4月底公開表示,未來國內的核電將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加強發展,到2015年實現4000萬千瓦裝機的計劃目標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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