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南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順利實施和產業快速發展,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根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和江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和獎勵方案》(贛車辦字〔2017〕4號)精神,并結合我市產業發展實際,特制定《2017年南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和獎勵方案》。
一、車輛購置補助
(一)補助對象和范圍
補助對象是指2017年度在南昌市范圍內購買新能源汽車并登記注冊的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法人用戶,其中,個人用戶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消費者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支付,市級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
補助范圍是指在南昌市推廣應用計劃內銷售的,納入2017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不含過戶的新能源汽車。
(二)市級補助標準
補助標準主要依據中央財政補助標準和要求以及與2017年江西省省級財政補助標準按1:1配套。2017年市級補貼標準如下:
1、新能源乘用車單車購置市級補貼額=2017年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15%(系數);
2、新能源客車單車購置市級補貼額=2017年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15%(系數);
3、新能源專用車單車購置市級補貼額=2017年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10%(系數)。
(三)申補條件
1、新能源汽車企業、產品必須符合《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中相關申請條件和技術標準。銷售機構須在我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在我市設立2家及以上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
2、申請補貼新能源汽車必須安裝車載終端。其中公共服務領域運行的新能源汽車要將相關安全狀態、行駛里程信息實時上傳至江西省新能源汽車監控平臺,主動接受監控。
(四)補助申報程序
1、補助由南昌市范圍內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各責任部門受理申請材料后,負責組織開展審核工作。
2、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對責任部門提交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付補助資金。
3、申請補助車輛必須獲得2017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后,才能申請市級補助。生產企業需提交2017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財政部清算下達的專項資金通知復印件、申報中央財政補助的所有材料復印件、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銷售機構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與生產企業簽訂的銷售協議(或委托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以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五)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及任務安排
2017年計劃完成5060輛新能源汽車推廣目標,其中乘用車4300輛,客車480輛,專用車280輛。具體任務安排如下:
1、在私人乘用、公務用車、出租車、租賃公司等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乘用車4300輛,以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為主。其中,個人乘用購車領域4100輛,責任部門:市工信委。公務用車領域按實際需要安排,責任部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責任單位:有關市直部門和單位。出租車、租賃公司200輛,責任部門:市交通局。
2、在公交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公交車480輛,計劃在主城區公交線路上投放。責任部門:市政公用控股集團;責任單位:市公交公司。
3、在郵政、快遞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70輛,主要為純電動郵政車、快遞車等專用車。責任部門:市郵政管理局。
4、在城市物流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70輛,主要為純電動物流車等專用車。責任部門:市商務局;責任單位:有關物流企業。
5、在市政環衛用車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70輛,主要以純電動環衛車為主,根據環衛車更新和擴容的需要推廣。責任部門:市城管委;責任單位:各區、開發區、新區。
6、在電力、燃氣等城市服務行業的便民服務、巡檢維修及通勤等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70輛,以純電動專用車為主。責任部門:市發改委;責任單位:市供電公司、市政控股、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等。
南昌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車車輛推廣應用年度計劃任務表
單位:輛
二、產業發展獎勵
(一)獎勵對象
注冊地在南昌市范圍內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關鍵零部件三電(動力電池、電控、電機)系統生產企業。
(二)獎勵條件
1、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所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進入工信部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動力電池企業必須進入工信部《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且滿足2017年國家的最新要求。
2、新能源汽車產品特指純電動汽車。
3、市內三電系統生產企業必須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形成穩定的配套關系。
(三)獎勵標準
1、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一年內(指從元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車銷售量超過(含)5000輛,獎勵200萬元;超過(含)10000輛,獎勵500萬元,超過(含)20000輛,獎勵1000萬元,超過(含)30000輛,獎勵1500萬元;獎勵金額1500萬元封頂。
2、新能源客車生產企業一年內新能源客車銷售量超過(含)200輛,獎勵100萬元;超過(含)500輛,獎勵300萬元;超過(含)1000輛,獎勵500萬元;獎勵金額500萬元封頂。
3、新能源專用車生產企業一年內新能源專用車銷售量超過(含)500輛,獎勵50萬元;超過(含)1000輛,獎勵100萬元;獎勵金額100萬元封頂。
4、三電系統生產企業與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銷售額超過(含)5000萬元,獎勵100萬元;年配套銷售額超過(含)1億元,獎勵300萬元;獎勵金額300萬元封頂。新能源整車企業采購了市內企業生產的三電系統,年采購額超過(含)5000萬元,獎勵100萬元;年采購額超過(含)1億元,獎勵200萬元;獎勵金額200萬元封頂。
(四)獎勵申報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報送合同、入庫單、銷售發票及審計報告至工信部門審核。新能源汽車整車銷售量以2018年中央下撥財政補助資金核定的銷售數量為準;三電系統生產企業與新能源整車企業(為非關聯企業)配套額以合同、入庫單、銷售發票為準。
2、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對工信部門提交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付獎勵資金。
三、產品研發獎勵
(一)獎勵對象
補助對象是在南昌市范圍內登記注冊并獲得生產資質的新能源汽車整車、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
(二)獎勵條件
1、整車研發補助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為納入2017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全新車型,乘用車銷售300輛以上,客車和專用車銷售30輛及以上,銷售車輛已上牌;
2、關鍵零部件研發補助的型號為納入2017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內車型所采用的電池、電機及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新產品,并銷售30套及以上。
(三)獎勵標準
對南昌市企業研發的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全新車型,每個車型給予70萬元的研發獎勵;對南昌市企業研發的符合條件的電池、電機及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新產品,每個產品型號給予20萬元的研發獎勵。
(四)獎勵申報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提交申報書、納入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證明文件,汽車整車產品定型試驗報告和零部件檢測報告,銷售合同、銷售發票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等至科技部門進行審核。
2、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對市科技局提交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付獎勵資金。
四、省外銷售費用補助
(一)獎勵對象
補助對象是南昌市新能源汽車整車、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
(二)獎勵條件
補助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為納入工信部2017年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
(三)補助標準
對向省外銷售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和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按銷售價格(以銷售發票金額為準),給予2%省外銷售費用補助。
(四)補助申報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提交申報書、納入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證明文件,汽車整車產品定型試驗報告和零部件檢測報告,銷售合同、銷售發票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等至科技部門進行審核。
2、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對市科技局提交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付補助資金。
五、充電設施建設補助
(一)補助對象和范圍
補助對象是指在南昌市范圍內建設的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國產專用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不含財政資金建設項目)。
補助范圍是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建成投運,且已在相關部門備案,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具備完善的保護、計量功能,具備人機交互能力、支持網絡支付功能等,已接入省級充電信息管理平臺,接受政府部門監管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補助標準
按照充電設備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一次性補貼,直流充電設施(含交直流一體機)4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200元/千瓦(每個交流充電終端補貼容量不超過7千瓦)。
補助標準今后依據省級財政補助標準以及節能減排效果,并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三)申補條件
1、建設前已在市、縣(區)發改委或開發區(新區)管委會經發局備案;
2、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具備完善的保護、計量功能、人機交互能力、支持網絡支付功能等;
3、接入省級充電信息管理平臺,接受政府部門監管;
4、在信用江西網承諾自投運之日起確保正常使用狀態不少于十年。
(四)補助申報程序
1、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助采取事后補貼方式,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投資方提交申報書、項目驗收報告、設備購置發票、充電基礎設施輸出功率技術文件及形象照片、真實性承諾函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至發改部門進行審核。
2、市發改委將審核結果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后,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批準,由市財政局撥付補助資金。
六、工作要求
1、各縣區、開發區工信、財政、科技、發改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承擔對應申報材料的審核責任,對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的生產企業、銷售機構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2、補助和獎勵申請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將追回補助、獎勵資金,取消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并追究法律責任。
3、補助和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機構應對提供的產品與服務負責。對于產品質量、售后保障等未達到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5、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消費,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租賃使用新能源汽車。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對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智慧運營平臺等建設的企業,原則上予以專項資金支持,支持方式采用“一事一議”。
6、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在公交、出租、城市客運、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和公務(含公安、司法)等領域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新能源汽車在市內行駛時不受尾號限制;減免新能源出租車有償使用費;對從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車發放通行證;新能源汽車在道路及公共停車場站減半收取停車費。
本實施方案財政補助和獎勵范圍不含贛江新區區域,適用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實施方案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省、國家若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