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煤炭市場,不是缺少規制,而是缺少培養契約精神的土壤。電煤市場化需要中長期合同呵護,更需要合同各方契約精神和意識的覺醒。
還煤炭長協契約精神
2016年,我國煤炭市場上演了“黑天鵝”戲碼,下半年的大漲價出乎絕大多數人的預料。而電煤價格指數由5月份的315元/噸,猛漲至12月份的535元/噸,也把火電企業折騰得有苦難言。
痛定思痛,為了減緩煤炭價格短期劇烈波動對電煤市場的沖擊,2016年11月30日,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積極推進煤炭中長期購銷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煤炭中長期合同,亦即很多人口中的“煤炭長協”,再次引來人們的關注。
再登舞臺
煤炭中長期合同并非新生事物,由來已久。自從1994年政府嘗試放開煤炭價格管控后,煤、電之間便爭端不斷,政府部門曾多次出臺相關辦法予以規范。
1997年12月,當時的煤炭工業部發布了《煤炭購銷中長期協議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文字不多,但明確規定了煤炭購銷協議的主要條款和執行方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操性。2004年12月,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做好2005年度重點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針對當時煤炭需求旺盛增長的勢頭,要求做好重點煤炭的產運需銜接工作。2014年8月,國家發改委又發布《煤炭經營監管辦法》,要求取消煤炭經營過程中不合理的中間環節,鼓勵大型煤炭企業與耗煤量大的用戶企業簽訂中長期直銷合同。
一路走來,煤炭中長期合同被政府部門寄予了化解煤、電矛盾的厚望,但執行過程中卻一直磕磕碰碰。在煤炭市場最初放開之時,正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初期,政府計劃管理體制尚未失效,煤炭中長期合同發揮了一定作用。然而,隨著市場機制的深化和經濟參與主體市場意識的增強,煤炭中長期合同的執行效率正在逐漸衰減,近年來更是流于形式,幾近流產。
在不斷規范煤炭中長期合同的同時,政府部門也曾嘗試推行煤電聯動、煤電一體化等多種機制,化解煤、電矛盾,不過收效甚微。煤電聯動最終成了聯而難動;煤電一體化曾在一片爭論聲中推進,卻在國資委重新核定央企主業的過程中萎縮了。
可以說,如今再次出臺針對煤炭中長期合同的管理辦法,并無太多新意,只是老戲碼重演,再次敲打一下與煤炭中長期合同緊密相關的產運需三方。
尚有效否?
眾所周知,所謂合同,是契約的一種形式。在商品經濟視野中,契約是商品交換得以順利實現的基本條件;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契約仍是經濟運行不可或缺的基礎,市場經濟的本質就是契約經濟。從契約的有效性角度分析《意見》的相關規定,今后煤炭中長期合同依舊任重道遠。
關于簽約主體,《意見》要求“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重點強化服務和協調,充分尊重和發揮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簽訂合同,不得干擾合同履行,不得實行地方保護”。自由與秩序是契約制度的核心,契約自由體現了當事人雙方合法的真實意愿的表示,它保證了市場的自由競爭與經濟效率。而在我國,大型煤炭、發電企業均為國有,實際控制人為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很難說其行為不受行政干預。實際上,很多電煤中長期合同的最后達成,多數是出于保電、熱供應和民生的政治要求,企業的經濟效益被放在了次要位置。因此,《意見》雖然點出了問題,但解決問題的前景不容樂觀。
關于合同煤價格,在《意見》中規定,“供需企業雙方可在合理確定基礎價格的基礎上,引入規范科學、雙方認可的價格指數作參考,規范確定實際結算價格,基礎價格和與市場變動的掛鉤機制可按合理的合同周期適時進行調整”。在實際執行中,“合理的合同周期”被確定為一年,相當于是一年一簽,這與中長期合同旨在保持相關方在中長期內利益總體均衡的初衷并不相符。在國際上,大宗商品中長期合同簽訂后,多數實施的是跨年度的經濟補償和利益再調整機制,如果像煤炭中長期協議這樣按照年度進行價格調整,實際上等同于每一年都重新進行價格談判,從某種程度來說就失去了中長期合同的意義。履約低癥結難破
長期以來,我國煤炭中長期合同的履約率一直比較低,主要原因除了價格因素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運輸約束。當前,鐵路運輸仍由政府定價,其價格波動不完全是根據供需做出的市場調節,這就喪失了運輸價格的市場調節作用,導致電煤運輸集中在用煤高峰時期,而其他時段的運力則相對寬松。2017年1月22日,國家發改委、國務院國資委組織并見證簽署了煤炭中長期合同產運需三方鐵路運輸互保協議,但其形式大于內容,更多的是一種社會承諾和監督,對于提高履約率相當于中藥的溫補,難有西藥立竿見影的效果。
實際上,履約率低,反映出了煤炭中長期合同參與方的契約精神的缺陷,在這方面,有必要“下重手”,大力提倡契約法治。契約法治是市場經濟的保障,訂立合同的一方因其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最后堡壘。同時,這也利于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契約義務,減少違約現象。
然而,《意見》中未就相關違約獎懲措施做出明確規定,而是要求“建立健全合同履約考核評價”,把誠實守信、認真履約的企業納入誠信記錄,對履行不力甚至惡意違約的企業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視情況公開通報。上文說到,我國大型煤炭、發電企業均為國有,在現有體制下,很難就其違約行為做出經濟上的獎懲。在實際操作中,現有約束力是很弱的。
關于解決爭議的方式,《意見》中的相關條款一是倡導締約方的誠信與自律意識,二是試圖將公眾納入進來,擴大監督參與面;三是強調了政府相關部門的最終爭議調解權。總之,煤炭中長期合同的爭議解決不是通過法律和仲裁程序,而是通過社會監督和行政手段,其執行結果最終難免似是而非,效果不得而知。
誠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政府向市場讓渡,不能一蹴而就,存在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但如果政府作為操心的“守夜人”,一直伸著“溫暖的大手”,計劃經濟的“溫室”中難以孕育出真正的市場經濟。煤炭市場化后20余年,煤、電關系剪不亂理還亂,概也如此。即便有了中長期合同,但締約企業依舊對政府部門存有依賴情結,而自覺履行合同的契約精神卻沒有培養起來。
契約精神是市場經濟的中心之魂,契約本有著科學的范式,依法訂立后會對參與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以此引導其經濟行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電煤市場化需要中長期合同呵護,更需要合同各方契約精神和意識的覺醒。現在的煤炭市場,不是缺少規制,而是缺少培養契約精神的土壤。如果在契約之外,為當事人添加過多額外的要求與條件,則可能異化為束縛市場主體頭腦和手腳的“枷鎖”,影響甚至阻礙市場交易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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