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輸配電價試點過程中,應注重與監管需求相匹配的監管能力建設,在監管機構、人員編制、經費保障等方面予以統籌考慮,確保電力監管機構立場的中立性;可在具備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輸配電成本激勵性監管試點;有必要探索建立電網投資“準生證”制度,明確允許進入輸配電成本的投資標準,將對電網投資的監審納入監管職能。
輸配電價改革就是要打破現行的“獨買”和“獨賣”模式,對電網服務實行“成本加成”定價,目的在于建立規則明晰、價格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讓輸配電價真實反映電網成本,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的電力價格。在這個過程中,要切實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監管方式,探索符合實際的監管手段,建立對電網企業成本和投資監管的體制機制。具體來說,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首先,大力加強輸配電監管能力建設。盡管“成本加成”的定價模式有利于增強電網企業的成本觀念,但如果沒有強大有效的監管,電網企業的投資、運營成本及可能產生的利益輸送問題就難以解決,企業仍然容易出現過度投資和要素結構扭曲,最終影響電力成本和電力價格。因此,必須加強輸配電監管能力建設,在輸配電價試點過程中,應注重與監管需求相匹配的監管能力建設,在監管機構、人員編制、經費保障等方面予以統籌考慮,確保電力監管機構立場的中立性。與此同時,不妨擴充輸配電監管隊伍規模,優化監管機構人員結構,提高電力監管的專業化水平。
其次,開展輸配電成本激勵性監管試點。由于電力生產或輸配企業與電力價格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不對稱,電力成本核算和監審面臨重大挑戰。從國際經驗看,“成本加成”定價法下,電力企業容易產生上下游利益輸送等問題。我國地區間電網建設步伐不一致,對電網投資的需求也存在差異,先在具備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輸配電成本激勵性監管試點切實可行。比如,規定電網輸配電成本或價格每年降低固定百分點,連續降低若干年;探索實行各區域、省級電網間“對標”管理,以監管試點為標桿制定“領跑者”輸配電價標準等。
再次,探索建立電網投資“準生證”制度。電網輸配電價格監審屬于事前監管,有效資產、準許收入、準入收益依賴于對監管期內投資、電量的預測。也就是說,未來輸配電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當前的投資決策。為此,有必要探索建立電網投資“準生證”制度,明確允許進入輸配電成本的投資標準,將對電網投資的監審納入監管職能,重點審查電網投資是否符合國家電力規劃、是否具備進入輸配電成本的條件,確保監審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
第四,建立電網非輸配電資產剝離機制。在改革輸配電價形成機制的過程中,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的界定標準逐漸明確,與輸配電不相關的電網資產需要從電網企業剝離。為此,要完善輸配電成本核算制度、嚴格輸配電成本監審制度,減少可能發生的“利益輸送”。
由于我國電力價格承擔著保民生的公共職能,輸配電價改革應合理安排政府的政策目標,逐步減少和妥善處理交叉補貼,確保電網投資不影響普遍服務功能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