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國資委獲悉,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附件六《中央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降分降級處理細則》進行了修訂,名稱修改為《中央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實施細則》。近日,《實施細則》正式頒布實施。
在《實施細則》中,國資委明確了“從嚴處罰”原則,要求進一步加大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降級、扣分處理力度,督促企業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同時確定了“分類分責”的原則。國資委根據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風險程度將企業分為三類進行安全生產監管。事故責任分為主要責任和非主要責任:主要責任是指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承擔主體責任;非主要責任是指間接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監管責任、次要責任或一定責任等。
《實施細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對瞞報事故和事故級別、起數超過規定的中央企業,將在業績考核中給予降級處理;對重復發生事故的,將加大處罰力度;對生產作業過程中應預見的風險,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在地質災害、自然災害中造成人員傷亡的,將參照同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處理;對于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火災、公共安全等事件的企業,參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進行處理。
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要制定完善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考核相關制度,將安全生產考核與企業負責人年薪、企業年度薪酬總額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