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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補充規定》已出臺,有效期為三年。即日起,最大進深為0.6米未封閉的陽臺不算入建筑面積,物業用房等不計算入公攤面積。
露臺不計算建筑面積
陽臺和露臺,這兩個詞語對于市民來說好像區別不大。,但是購房合同中,這兩個詞語卻完全不同。
規定中明確,陽臺是指供使用者進行半室外活動和晾曬衣物的建筑空間(含各類形式的陽臺、入戶花園、空中花園、活動平臺等非公共活動空間,百葉窗視作不封閉)。露臺是指房屋中的屋頂平臺或由于建筑結構需求而在其他樓層中設置的無頂蓋平臺。無論底板是借助于下層屋面還是獨立懸挑,也無論臺下方是房間還是陽臺,臺上方有頂蓋者(上蓋有條件要求)為陽臺,無頂蓋者為露臺。
需要注意的是,即日起,露臺不計算進建筑面積。
社區活動中心不計入公攤
而與房屋室內相連通,為房間采光、美化造型而設置的突出建筑主體外墻的窗,位于建筑主體外墻以內的窗不是飄窗,作為房間計算全部建筑面積。飄窗窗臺高度小于0.45米或進深大于0.6米,且飄窗窗臺上方空間的結構高度不小于2.2米時,按挑出外墻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窗體本身形成的窗臺高度大于等于0.45米的窗視為凸窗,也稱不落地飄窗。窗體本身形成的窗臺高度小于0.45米的窗、窗體直接落在房間地面的窗、窗體落在結構梁、反梁、墊層等結構之上的窗,都視為落地飄窗。規定表明,最大進深0.6米未封閉陽臺不計算建筑面范圍;層高及凈高計算為:不足2.1米,取所在樓層層高值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塔;道路旁供人行走的廊。
同時,就大家比較關注的公攤面積問題,也有明確規定: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難層、設備層以及結構轉換層的建筑面積;作為綠化、小品、通道、休閑等功能的架空層或公共開放的建筑空間。兩棟獨立建筑物之間的連廊、架空通廊等建筑面積;位于本幢建筑物內的儲藏室、使用功能和服務范圍或用途不明的建筑空間;建設單位按規定建設的獨立使用的公共建筑部位(如物業用房、社區用房、活動中心等)都不應該計算進入公攤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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