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榜”是可以有所選擇的話,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下稱“華電集團”)或許會考慮近期不要再繼續“榜上有名”了。
從7月1日到7月15日,僅僅15天的時間,華電集團的名字接連出現在兩個國家機構下發的3份“黑榜”當中。
連登“黑榜” 旗下企業超標、違建、脫硫擅停
7月1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電力企業大氣污染防治駐點河北監管報告》(下稱“《報告》”)。隸屬于華電集團旗下最重要上市公司——華電國際的河北華電石家莊裕華熱電有限公司因相關數據不符合邏輯,以及CEMS(“煙氣在線監測系統”)臺帳中數據超標而被能源局公開通報。
對于上述《報告》,華電國際證券事務代表張戈臨在接受新華網能源頻道采訪時表示,里面提到的相關數據并不準確。不過,即便如此,對于此事也并不想去做更多澄清。
實際上,無論《報告》中的數據是否真的如華電國際所回應的那樣——“是不準確的”,如今,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就是,《報告》的確是拉開了華電集團近期連續上“黑榜”的序幕。
華電集團緊隨而來的第二次“上榜”,是在7月7日。當天,國家能源局在其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審批簡政放權落實情況駐點江蘇監管報告》中披露,位于江蘇鹽城的華電尚德東臺(三期)項目提前3個月開工,涉及違規建設問題。
“項目核準,是一項項目審批制度,是政府的一項宏觀經濟管理制度。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立項。核準的意義,一是出于宏觀調控的目的,二是出于對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的監督控制。”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律師協會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王文杰對記者表示。盡管國家能源局并未透露對華電尚德東臺(三期)項目的具體處罰,但在王文杰看來,重大項目未經同意提前開工,一般都是違反《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的行為。應該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嚴重的,已經構成犯罪的話,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就在一周之內連遭國家能源局兩次點名批評后,7月15日,國家發改委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一條名為“部分燃煤發電企業脫硫設施未正常運行被嚴厲處罰”的通報。其中,華電集團下屬的包頭東華熱電有限公司(下稱“華電東華熱電”)因擅自停止運行脫硫設施而受到巨額處罰。
位于內蒙古包頭市東河區的華電東華熱電,總投資25.78億元,在2003年由華電集團控股建設,是華電集團進軍內蒙古的第一個電源點。
根據國家發改委在通報中描述的信息,華電東華熱電1號機組全年脫硫設施投運率為95.94%,脫硫設施未同步投運涉及上網電量0.67億千瓦時;2號機組全年脫硫設施投運率為87.05%,脫硫設施未同步投運涉及上網電量1.60億千瓦時。最終,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依法對該公司進行了處理,扣減并罰款583.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