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循環經濟的角度來看,煤炭開采和洗選加工是產業鏈和產品鏈的起點,而煤炭綠色開采就是從煤炭開采的源頭出發,防止或盡可能減輕開采煤炭對環境和其他資源的不良影響,從根本上解決煤炭開采資源采出率低、地表沉陷與生態破壞嚴重等問題,實現煤炭資源的環保、高效、高回收率和安全開采。
當前,煤炭生產剩余物主要有煤矸石、高嶺巖、煤泥、礦井水、煤層氣等,存在著巨大的潛在經濟價值。據測算,煤矸石等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如果提高1個百分點,每年可減少約1000萬噸廢棄物的排放;粉煤灰綜合利用率如果提高20個百分點,可減少排放近4000萬噸。
而煤炭循環經濟產業鏈就是依靠盡可能的挖掘煤炭生產剩余物的用途,使得剩余物轉化為輻射媒介,即作為其他產業的輸入資源,再利用、再循環、提高資源利用率,從而獲得價值增值。
一是能源資源型循環經濟以煤炭為基礎,延伸煤炭精加工,低質煤炭就地轉化,形成原煤—洗選加工—矸石(煤泥)發電;精煤泥—水煤漿—煤化工;原煤—地下氣化—煤化工。
二是大力發展煤矸石發電、制磚,積極開發非煤共伴生礦產資源,發展延伸經營和關聯經營,形成煤矸石—發電—耗電型項目;煤矸石(粉煤灰)—建材—建筑產業。
三是治理礦區廢棄土地,發展農林業生產,建設生態礦區,形成采礦—廢棄土地—土地復墾—土地改良—高效農業;林業—紙漿—紙張。
四是清潔能源和處理剩余物及污染,形成脫硫劑(石灰)—電廠煙氣脫硫—脫硫石膏—石膏建材;造紙黑液—煤泥水煤漿(型煤)—發電(或民用)。
提高綜合效益 需要政策支持
論壇認為,煤炭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必須做到產業鏈條化、產品多元化、效益最大化、實現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集約型,真正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提高資源利用的綜合效益。但在煤炭固有經濟模式的基礎上,延伸新的經濟形態即循環經濟,需要有與之相適宜的政策環境和生存環境。
為此,有煤炭企業建議:確立政府和企業環保比例責任。我國現行的環保責任全部在企業,而企業所在地政府只是一個旁觀者、考評者,在開展環保工作中幾乎不會主動介入,自然就談不上服務。如果將環保一定比例的責任明確給政府,企業在開展環保工作中的難度就會大大降低。
明確生態損害一次性賠償原則。我國現行有關生態損害賠償只注重賠償標準,卻忽略了杜絕重復賠償的約束,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同一現場、同一事主要求多次賠償的現象。
規定生態損害賠償收益國家化。我國現行有關生態損害賠償收益均進入地方財政,在利益驅動下,企業所在地政府在可左可右的問題上,有意無意地人為變動賠償標準,形成一個利益鏈,給企業增加了財力付出。
同時,為增強企業生態文明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國家可以從利益方面增加優惠性,提高其正向激勵作用。一是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執行環保財政補貼。目前,國家各種環保補貼政策都是一種定性定量,在通脹情況下導致優惠大打折扣。如果國家能按CPI執行財政補貼,可以確保補貼不縮水,解除了企業開展生態建設的后顧之憂。二是資本收益與生態效果掛鉤。隨著化解社會矛盾需求的增加,國家開始提高國有資本收益的比例,但國家應該綜合考慮企業在生態建設上的貢獻,在分紅比例的基礎上,根據生態建設貢獻大小來確定資本收益分紅比例。三是綠色開采應配套下調稅負。煤炭綠色開采需要一系列的技術改造和投入,在現有國有煤炭企業稅負狀態下,無法支撐改造升級,國家應以減少稅收項目、降低稅率等讓利方式為國有煤炭企業積蓄綠色開采的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