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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從“商品包裝吊牌損壞不影響退貨”規定,被媒體作為亮點傳播這一點,就可知它更多只是邊邊角角的技術性修補,沒有理念上的深層掘進。
這次修改最值得關注的地方,更多是適應網絡購物時代的到來,對這種新型消費方式進行有益規范,譬如增加了網購等非現場購物的信息披露制度。
除鮮活易腐和其他不宜退貨商品外,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也在新《消法》中予以明確。因為網絡購物無法看到實際樣品,7天無理由退貨,有利于在消費者被忽悠的情勢下維權。
新《消法》還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如果網絡交易平臺無法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網絡交易平臺就要承擔先行賠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的確立,會激發網絡交易平臺對商戶的規范要求。
此外,新《消法》還規定經營者不得兜售消費者個人信息。這是因應近年多起消費者信息被泄露販賣而生的規定。但如果缺乏具體的罰則,會讓這一規定流于一紙空文。
其他方面,值得關注的亮點還有,要求消費者協會不得搭車“搞推銷”。這和消費者協會的腐敗愈演愈烈有關。新《消法》點破了這一點,但同樣的疑惑是,如果沒有具體罰則,這一規定也僅具有宣示意義。
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篡改生產日期可被吊銷執照,以及欺詐商品服務商家“退一賠一”升格為“退一賠三”,都是在加大賣方的責任,有利于買家權益維護。但綜觀新《消法》的修改之處,仍顯不夠。筆者上文所謂的“沒有理念上的深層掘進”,指的就是此,我們看不到對惡性銷售行為的具有真正意義的懲罰性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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