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恒溫恒濕試驗箱工作空間內應裝有監控器、溫度條件的傳感器。
2.工作空間內的溫度應能保持在40±2℃、相對濕度應能保持在93%左右的范圍內。
本標準中規定的溫度容差(±2℃)考慮了測量的絕對誤差、溫度的緩慢變化和工作空間內溫度的均勻性,即工作空間內的溫差。為使本標準規定的相對濕度容差保持在要求范圍內,工作空間內任何兩點的溫差,在任一瞬時都不應大于1℃,短期的溫度波動也必須保持在較小的范圍內。
3.恒溫恒濕試驗箱的凝結水應不斷排出工作室外,未經純化處理不得再次使用。
4.使用直接與水接觸產生濕度的加濕法時,在試驗中水的電阻率應保持不小于 Ω·m 。
5.工作空間內的溫度應均勻,并盡可能與溫度傳感器處的條件一致。
6.試驗樣品的特性及電氣負載不應明顯影響工作空間內溫、濕度條件。
7.恒溫恒濕試驗箱內壁和頂部的凝結水不應滴落到試驗樣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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