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度沖擊試驗箱試驗目的:確定軍用設備在周圍大氣溫度急劇變化時的適應性。
溫度沖擊試驗箱試驗條件:試驗溫度:高溫為70℃、低溫為-55℃,試驗溫度保持時間:1h或者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以時間長者為準,轉換時間:不大于5min,循環次數:3次。
對溫度沖擊試驗箱的要求:標準規定應用溫度沖擊試驗箱(室)或采用溫度試驗箱(室)和低溫試驗箱(室)進行溫度沖擊試驗。以提供試驗樣品經受周圍空氣溫度急劇發生變化的環境溫度,高低溫試驗箱(室)的要求,應符合GJB150.3-86<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 高溫試驗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低溫試驗箱(室)提供高溫試驗部分和低溫試驗部分,應分別符合GJB150.3-86和GJB150.4-86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試驗箱(室)的容積應保證在試驗樣品放入后不超過試驗溫度保持時間的10%就能使試驗箱(室)溫度達到GJB150.1-89中3.2條規定的試驗箱條件容差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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